“投資者保護永遠在路上。”3月12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證券業協會執行副會長歐陽昌瓊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資者保護的全新方向已經明確,即力求投資者保護工作能夠覆蓋全市場。3月12日,證監會便在富凱大廈召開了關于投資者保護主題的記者會,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局長趙敏在記者會上表示,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2018年證監會的工作重點。(21世紀經濟報道)
“投資者保護永遠在路上。”
3月12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證券業協會執行副會長歐陽昌瓊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作為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資者保護的全新方向已經明確,即力求投資者保護工作能夠覆蓋全市場。3月12日,證監會便在富凱大廈召開了關于投資者保護主題的記者會,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局長趙敏在記者會上表示,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是2018年證監會的工作重點。
獨角獸上市中的投保
投資者保護工作是證監會重要的基石性工作之一,因此證監會力求投資者保護工作能夠覆蓋全市場。
趙敏便指出:“為確保投資者權益,2018年將繼續完善投資保護制度,獎懲工作落實到各個鏈條和環節,規范持股行權工作、積極監管指導意見等。同時要把投保嵌入到各個業務里面去包括制定規則,在信息披露、停復牌、現金分紅、債券發行、新三板等方面肯定要全部落實,包括在即將推出的原油期貨、滬倫通等新業務。”
趙敏補充道:“目前已經在發行、退市等環節嵌入投保安排,比如發行環節的先行賠付承諾,退市環節的糾紛調解與訴訟索賠。”
事實上,近兩周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就完善退市制度發布的文件中均有涉及投資者保護的內容。
同一日,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參加政協經濟組會議時也表示:“退市是把雙刃劍,處理得當,可以保護好中小投資者利益。對于退市規則在投資者保護方面,退市企業多就牽扯到中小投資者保護,要在刑事、行政、民事上進行對中小投資者保護有所涉及,在原有的先行賠付、支持訴訟的基礎上,證監會旗下的中小投服中心通過持股行權來維護投資者權益。”
記者了解到,投資者保護全覆蓋也包括跨境的投資者保護工作。
趙敏透露道:“要探索在境外的跨境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安排,特別是在賠償方面的。目前正在與香港方面溝通跨境投保制度安排,合作備忘錄也已經‘兩易其稿’,下一步涉及到市場開放,實際上不僅涉及到跨境執法的問題,還有跨境投資者保護的問題,這些問題我們都在研究,希望2018年能有突破。”
有關跨境投資者保護的問題,近期頻繁被媒體報道的CDR(中國存托憑證)也有涉及。就目前來看,CDR 制度順利推出的一大障礙是企業股票兩地流通的情況下面臨著監管分割的問題。
“由于CDR是二級市場,一級市場仍在境外,這就造成CDR機制下被監管主體在境外而相關上市企業的業務在內地的分割局面。對于CDR這種金融衍生工具,我們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監管經驗。這對我國CDR的監管提出了挑戰。另外,異地監管又會引發管轄區法律適用的問題。如果沒有成熟的安排,CDR很有可能會出現執法和監管的真空。”3月12日,一位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對記者表示。
對此,趙敏在回答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提問時透露:“與CDR相關的投資者保護問題也在研究。目前可能會考慮一些基本原則,比如屬地原則、境內投資者保護不低于境外等。”
除此之外,記者了解到,證監會對近期同樣關注度頗高的獨角獸企業上市問題也有投資者保護方面的考量。
趙敏指出:“目前市場上獨角獸企業上市的問題比較火,討論比較多,針對資本市場出臺的一些新的產品,新的業務會有針對性的安排一些投資者保護機制,投資獨角獸企業涉及一些機制的創新,我們也在做,也會有相應的制度安排。針對四新企業、獨角獸企業的投資者保護,需要特殊安排的也會特殊安排,很多指標在加快研究。”
記者會現場,投保基金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鞏海濱也表示:“目前監管層要求單獨研究設立指標來體現‘四新’企業以及獨角獸企業的特點,針對這一類企業投資者保護體系的完善也是監管體系完善的一環。”
證券支持訴訟示范判決
記者了解到,2018年投資者保護工作還將探索在司法判決、支持訴訟方面形成制度性安排。
其中一項最有代表性的探索是投服中心積極研究推動的證券支持訴訟示范判決機制試點工作。
具體而言,證監會是想通過法院對有代表性案件的優先審理,明確同類案件的法律事實或證據、爭議焦點、統一相關案件法律適用,為后續廣大投資者的訴訟提供示范依據,降低各方成本,提高效率。資本市場上缺乏法律保護的中小投資者將有望按照“類似案件類似處理”的原則,快速解決損害賠償。
3月12日,投服中心總經理徐明告訴記者:“我親自參與了去年幾期訴訟案件的工作,每一起都要耗費巨大的精力,在匹凸匹一案中,我們花了很大力氣也才找到十幾名投資者,但它的適格原告遠遠不止14個。有的小股東嫌麻煩,不愿為幾千元損失而花時間搜集證據;還有的小股東懷疑投服中心是騙子,不相信有免費代理的官司。再加上此類案件通常原告人數眾多,投服中心的公開征集過程費時費力,法院審理也明顯人手不足,機制創新顯得尤為必要。”
徐明認為,證券支持訴訟領域可以探索開展示范判決。如果其他原告提起的訴訟與投服中心提起的,具有相同法律適用、有共同事實、共同爭議,投服中心的判決便可以作為示范判決。法院裁決下來后,其他適格投資人向投服中心提供虧損證據,經法院確認,上市公司、大股東就應向其支付賠償。
“這樣做法院省力,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也能在最大范圍內受到保護。”徐明說,“我們人手有限,必須在機制上進行探索。”
目前,各地法院對于同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準不統一,相關司法解釋不完善,加之證券市場投資者的損害賠償人數眾多,一般訴訟方式難以實現,而中小投資者又極度缺乏專業支持,其利益受損后往往難以從法律上得以解決。
“對具有群體性特征的證券期貨侵權訴訟案件,可以參考借鑒有關示范訴訟的制度做法,探索研究建立示范判決機制。按照‘類似案件類似處理’的原則,解決好由于投資者人數眾多帶來的多頭起訴、重復審理的問題。”前述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指出。
另外,歐陽昌瓊在兩會期間表示,投資者保護司法探索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的民事訴訟和民事賠償機制,這也是其近兩年的議案內容。
歐陽昌瓊認為:“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達1.3億,且大多數都是中小投資者, 可以考慮建立集體訴訟機制。另外,還應當建立健全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增加市場參與方的違規成本,使投資者的損失能夠得到賠償,真正將投資者保護落到實處。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在涉及證券市場的民事訴訟方面都比較慎重,只有被認定為‘虛假陳述’、被監管部門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并且證明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案子,才會被受理。應該取消前置條件,擴大受理案件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