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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9月起施行

中新網重慶7月26日電 (鐘旖 王偉臣)《重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6日經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明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責任人為市人民政府”。

山環水繞、江峽相擁的重慶建城3000年,定名800年,于1986年被國務院命名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擁有6個歷史文化街區,20個主城區傳統風貌區,18個中國歷史文化名鎮等歷史文化資源。

據介紹,條例共7章65條。條例細化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職責,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主體的保護責任,設定了七類保護對象的認定標準,明確了征收前普查、未登錄對象預先保護、建設活動管控等一系列保護措施。

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責任人為市人民政府。重慶市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責任人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的保護責任人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條例轉變了城市更新路徑。”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制工委主任張曉濤在解讀該條例時說,條例將城市更新路徑由“拆、改、留”變為“留、改、拆”。條例規定未開展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工作的區域,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征收過程中,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調查工作,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征收范圍內的建(構)筑物。

“活化利用”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歷史文化資源最好的保護方法就是活化利用。張曉濤介紹,條例對如何實現“活化利用”提出了四項措施,分別是保障原住居民的權益、做好業態策劃和旅游規劃、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以及明確歷史建筑利用、交易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部分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原住居民流失、過度商業化、業態同質化,以及歷史建筑未得到合理利用等問題,條例專門增設“保護利用”專章,對人口結構調整、業態規劃、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歷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內容進行了規范,為處理好保護與利用、傳承與創新的關系,讓優秀歷史文化活在當下、服務當代提供了明確具體、極具操作性的法治保障。

相關負責人認為,該條例的施行將進一步加強對重慶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實現重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利于保護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資源真實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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