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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評水滴直播隱私風波:平臺應承擔審查義務

日前,一篇名為《別再盯著我們看了》的文章引發熱議。文章稱,不少購買某公司智能攝像頭的商家將自己在餐廳、網吧等公共場所監控到的畫面放到該公司的直播平臺進行直播,導致他人的個人隱私受到侵犯。

不論吃飯、購物,還是上網、健身,有無數雙眼睛盯著自己,想想都可怕。直播亂象帶來的個人隱私“裸奔”令人焦慮:在互聯網、大數據爆炸式發展和傳播技術、渠道不斷迭代更新的今天,如何保護日益脆弱的個人隱私?

在這一直播事件中,有幾個問題需要厘清:首先,使用智能攝像頭的商家是否清晰知曉所拍攝的畫面會被直播?這一告知義務應由開發智能攝像頭的公司承擔。公司回應說其攝像頭默認狀態是未開啟直播功能的,直播是商家自主操作的。言下之意,商家知情。其次,被直播的公眾是否清晰知曉自己處于被直播的狀態中?這一告知義務應由使用智能攝像頭的商家承擔。開發公司說,已經要求商家張貼提示,告知顧客。奈何他們不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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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上述回應成立,這公司就沒有責任了嗎?直播的畫面是否涉及侵犯隱私,公司直播平臺應該承擔審查義務,如審查直播區域有無明顯直播提示,直播提示有無出現在畫面中等等。如果有很多人糊里糊涂被直播,那這和攝像頭用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有關系,和該公司沒有盡到監管責任也有關系。

我國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對隱私權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層出不窮的侵犯隱私權的現象,讓現有立法捉襟見肘。法學界曾呼吁,加快制定人格權法,對隱私權等人格權的保護作出細化規定,對互聯網、信息化、大數據、自媒體時代的人格權保護作出法律制度安排,并在民法典編纂中,將人格權法獨立成編,這是非常有必要的。互聯網受眾的無限性和超地域性使得侵害人格權的損害后果被無限放大,相關的侵權信息一旦發布,即可能在瞬間實現世界范圍的傳播,這是與傳統條件下侵犯人格權的顯著不同。因此,必須發揮法治的規范引領作用,隨時對可能失控的亂象踩剎車,牢牢勒住技術發展的韁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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