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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天津分公司因未經批準私自變更分公司營業場所等合計被罰3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21日公布了中國保監會天津監管局對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簡稱“中銀天津分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保監罰〔2018〕18號)。

決定書顯示,經查,中銀天津分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時任中銀天津分公司臨時負責人、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宋賽、時任中銀天津分公司營銷管理部經理魏亮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此外,中銀天津分公司還存在未經批準私自變更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違法行為。

天津監管局指出,中銀天津分公司上述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問題,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中銀天津分公司處24萬元罰款;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時任中銀天津分公司臨時負責人、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宋賽給予警告,并處8萬元罰款;對時任中銀天津分公司營銷管理部經理魏亮給予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

上述未經批準私自變更分公司營業場所問題,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四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對中銀天津分公司處6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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