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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22批指導性案例出爐 “喬丹”商標糾紛案在列

14日,最高法就發布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介紹,第22批指導性案例包括3件知識產權案例和1件國家賠償案例,喬丹商標糾紛案在列。

吳兆祥稱,第22批指導性案例專業性強、問題新穎,所涉法律適用問題疑難復雜,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指導案例113號《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是備受社會關注的“喬丹”商標行政糾紛系列案件之一,該案判決明確的有關法律適用標準,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凈化商標注冊和使用環境。同時,對于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積極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第22批指導性案例還包括《克里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該案例確認的裁判要點對于優化國際商標注冊程序、督促商標行政機關積極履行包括馬德里協定在內的國際公約義務等方面有著較強的指導意義。

吳兆祥還稱,《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訴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是知識產權法庭的第一案,標志著我國知識產權審判制度的重大改革成果之一。該案明確了訴中行為保全的獨立價值,對于當事人既申請停止被訴侵權行為保全,又申請先行判決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認為需要作出先行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行為保全申請予以審查處理。該案判決對于完善技術類案件司法保護機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22批指導性案例還包括了《丹東益陽投資有限公司申請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案》,該案例總結的裁判規則明確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確有錯誤造成申請執行人損害,被執行人無清償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償能力的,執行程序是否終結,不影響申請執行人依法申請國家賠償。本案基本案情雖然并不太復雜,但是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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