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家銀行境外貸款業務將實行統一管理。
1月29日晚間,央行、外匯局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
《通知》強調,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于境外企業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于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四方面入手對境外貸款業務實行規范化管理
由于現行人民幣境外貸款政策出臺時間較早且限于“走出去”項目,外幣境外貸款政策僅有原則規定,難以滿足當前及未來業務發展和監管需要。
對此,央行、外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通知》旨在支持和統一規范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同時以風險防范為導向將銀行境外貸款業務跨境資金流動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
從內容來看,《通知》主要從四方面入手對境外貸款業務實行規范化管理:一是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的銀行境外貸款政策框架,統一了銀行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辦理規定,進一步便利了銀行有序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二是拓展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范圍,將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范圍由原來的“走出去”項目拓展至所有境外非金融企業,同時便利銀行以人民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梁斯表示,此前,境內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范圍僅限于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通知》大幅放寬了業務范圍,并在貸款期限上規定境內銀行可以向境外銀行融出一年以上的中長期資金。
三是將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結合各行一級資本凈額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將貸款余額上限設置為“一級資本凈額*境外貸款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央行、外匯局可根據宏觀經濟形勢適時調整相關參數,以實現對跨境資金流動的逆周期管理。目前境外貸款余額上限設置充分考慮到了各行存量業務規模,并為銀行開展業務預留了充足空間。
四是明確銀行展業要求,做好風險防范。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應充分了解國際化經營規則和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后實施。
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不得用于證券投資
《通知》提出,央行、外匯局對27家銀行境外貸款業務實行統一管理,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外匯局各分支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27家銀行以外的銀行境外貸款業務進行管理。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銀行應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報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上年度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和本年度計劃。
值得注意的是,在風險防控方面,《通知》明確,境內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原則上應用于境外企業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證券投資和償還內保外貸項下境外債務,不得用于虛構貿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機套利性交易,不得通過向境內融出資金、股權投資等方式將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通知》還提出,如境外貸款用于境外投資,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境外投資的規定。境內銀行應加強對境外貸款業務債務人主體資格、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及相關交易背景的真實合規性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嚴格審查境外企業資信,并監督境外企業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原則上應要求境外銀行等直接債權人參照本條規定辦理。
梁斯認為,《通知》有助于消除境外貸款業務中的政策短板,提高金融機構積極性,進一步助力人民幣國際化;有助于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推動雙循環新發展格局構建。從大局入手,推動境外貸款業務形成制度化管理,為其長遠發展奠定了政策基礎,這將有效提升貿易和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平,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更好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此外,《通知》也設置了過渡期。央行、外匯局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下一步,央行、外匯局將按照《通知》規定,引導境內銀行穩妥有序開展境外貸款業務,提升跨境業務風險防范水平,更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通知》正式實施之日起有3個月過渡期,境內銀行應在過渡期內完成備案工作,按《通知》要求開展境外貸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