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工作有:
(相關資料圖)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7.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8.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法律快車提醒您,女職工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
1.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利。
2.研究職業因素對女性生理機能的影響。
3.安排女職工從事無害女性生理機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機能中的勞動保護,即“四期保護”。
女職工的特殊待遇有:
1.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懷孕期間禁止從事的勞動;
2.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女職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3.女職工在哺乳不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其他哺乳禁忌勞動,不得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