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證監會對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多家中介機構因為勝通集團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未勤勉盡責等收到證監會罰單。
證監會最新更新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山東魯成律師事務所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證監會決定對魯成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68571元,并處以205713元罰款;對王建強(時為魯成所律師、項目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00元罰款。另據證監會披露的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決定對王建強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資料圖】
勝通集團在交易所市場發行債券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經證監會另案查明,2013年至2017年,勝通集團通過山東勝通鋼簾線有限公司、山東勝通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勝通光學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子公司以制作虛假財務賬套、虛構購銷業務,以及直接修改審計報告的方式,共計虛增營業收入615.40億元,共計虛增利潤總額119.11億元。扣除虛增利潤后,勝通集團各年利潤狀況為虧損。上述行為導致勝通集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小公募債)“16勝通01”“16勝通03”和“17勝通01”、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私募債)“17魯勝01”“18魯勝01”“18魯勝02”以及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的“16勝通MTN001”“17勝通MTN001”和“17勝通MTN002”債務融資工具所涉募集說明書和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指出,魯成所為勝通集團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其中,魯成所為勝通集團發行小公募債、私募債、債務融資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
魯成所為勝通集團發行公司債券和債務融資工具所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包含在勝通集團支付給魯成所的2016年、2017年每年20萬元的常年法律顧問費用內,未額外支付項目費用。按照案涉發債法律服務的工作量核算,其為交易所市場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為48000元,為銀行間市場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為20571元,業務收入共計68571元。
未勤勉盡責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魯成所在為勝通集團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一方面,未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未對勝通集團重大業務合同進行審慎核查驗證,魯成所未審慎查驗勝通集團生產經營情況,魯成所未對《負面清單》的禁止性規定情形開展盡職調查,未依據查驗行為獨立作出查驗結論。
魯成所還存在以下情形:在進行核查和驗證前未編制查驗計劃,也未履行內部討論及復核等法定業務程序;未按規定保存工作底稿,法律意見書中的結論性意見缺乏底稿資料支持;主辦律師冒用他人名義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缺乏完善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等。
履行一般注意義務并非僅是查閱報告
魯成所在聽證過程中提出申辯意見。其中提出,作為律師事務所,魯成所對財務造假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即可。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法律意見書是投資者獲取發行人真實信息的重要渠道,更是監管部門發行核準的重要基礎,律師應當保持足夠的執業謹慎,勤勉盡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所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法律意見書中關于發行人財務狀況的承諾表述具有公示效力,除非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據證明其已經勤勉盡責,否則應對其法律意見承擔責任。本案中,判斷魯成所是否勤勉盡責,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是否嚴格按照相關規則執業,二是在發表法律意見時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查驗程序,獲取足以支撐發表意見的證據材料。魯成所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違反執業規則的情形,同時對于從其他中介機構取得的底稿資料未履行必要的查驗程序,未盡到一般注意義務。
至于申辯意見提及的《執業細則》第四條,證監會認為,該條在對一般注意義務作出規定的同時,也要求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制作、出具專業意見依賴保薦機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等的基礎工作或者專業意見的,應當保持執業懷疑。在履行必要的調查、復核工作的基礎上,形成合理信賴,包括開展相關工作并制作工作記錄,取得相關證據作為底稿留存。因此,履行一般注意義務并非僅僅是查閱報告,也應對法律意見書引用的內容開展必要的查驗,并將相關材料收入工作底稿。
最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魯成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68571元,并處以205713元罰款;對王建強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00元罰款。
此前,證監會已對為勝通集團提供中介服務的多家中介機構作出行政處罰。其中,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被沒收業務收入575萬元,并處以1150萬元罰款;主承銷商粵開證券被沒收違法所得660萬元,被罰款60萬元;承銷商國海證券被沒收違法所得1798萬元,并被處以6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