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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中國恒大在港交所公告,子公司恒大集團有限公司收到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該子公司是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人,原告人是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人于2020年至2021年期間向該集團提供資金,合共人民幣325.95億元。該子公司持有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共40.96%股權(折注冊資本人民幣約21.18億元),該子公司以30.99%股權(折注冊資本人民幣約16.02億元)向原告人提供質押擔保。因原告人未能收回資金,向法院提出起訴。根據該通知,該質押項下的該質押股權已被執行,原告人可拍賣、變賣該質押股權,原告人對所得價款在擔保的人民幣325.95億元范圍內優先受償;及該子公司須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約人民幣1.63億元)。截至公告日,該質押股權尚未被拍賣或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