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證監會確定并發布首批個人養老金基金產品名錄與基金銷售機構名錄,包括40家基金管理人的129只養老目標基金,以及37家基金銷售機構(后附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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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記者獲悉,后續這兩份名錄將持續定期發布并動態調整。
銀保監會網站同日消息,銀保監會日前印發《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明確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要求。
名錄定期發布并動態調整
據悉,根據人社部關于名錄公示的安排,后續在名錄更新過程中,人社部信息平臺和中登公司基金行業平臺將通過系統對接,實時更新發布個人養老金基金產品及基金銷售機構名錄;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網站發布的名錄為每季度特定時點更新名錄。
在證監會每季度更新名錄前,符合《暫行規定》規定的新增個人養老金基金和基金銷售機構,在納入人社部和中登公司平臺后,即可參加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
因此,實時名錄信息以人社部信息平臺及基金行業平臺為準。
明確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參與“門檻”
銀保監會印發的《暫行辦法》,旨在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促進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發展。
《暫行辦法》明確,截至三季度末,一級資本凈額超過1000億元、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規定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具有較強跨區域服務能力的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截至三季度末已納入養老理財產品試點范圍的理財公司,可以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
銀保監會表示,理財公司應當按照《暫行辦法》要求,制定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方案,對擬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理財產品開展可行性評估,并將業務方案報送銀保監會。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履行主體責任,盡快完成業務籌備工作,確保制度建設、人員配備、系統對接等滿足個人養老金業務需求。
《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正式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后10日內向其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報告制度建設、人員配備、系統對接、產品管理等情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持續監測個人養老金業務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督促商業銀行、理財公司穩妥有序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
據悉,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在國家有關部門選定的個人養老金制度試行城市開展業務,后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推開。
附:首批個人養老金基金銷售機構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