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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企查查平臺信息顯示,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權凍結信息,凍結股權標的企業為大連萬達商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凍結數額為19.79億元人民幣,凍結日期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執行法院為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注冊資本10億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王健林,由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和王健林共同持股。
記者查詢相關信息發現,該股權凍結執行裁定文書號為(2022)遼0203財保37號,案件審理處于“財產保全”階段,這是涉及案件訴訟時的常見程序。據知情人士稱,上述凍結系一起仲裁保全糾紛導致,且凍結規模沒這么大。
有民事訴訟法領域專家曾向記者表示,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如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損害。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與此同時,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有業內專家表示,法院在進行財產保全時通常依原告申請,對案件并不進行實質審查;被告被財產保全后,也有救濟途徑,可以向法院提供擔保,法院就會解除保全措施。《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