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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新視野】央行明確境外金融基礎設施跨境交付管理要求


(資料圖片)

12月14日,央行就《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為境內居民或機構提供跨境交付服務的境外金融基礎設施及其運營機構,應開展金融基礎設施服務3年以上,受到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相應政府機構的具有可比性且全面的監管與規制,未出現重大風險事故或受到相關監管機構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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