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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網財經訊 3月15日,北京證監局官網發布《關于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北京證監局官網截圖
據《決定》披露,中信建投在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過程中存在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質控、內核把關不嚴;工作規范性不足,個別項目報出文件存在低級錯誤;受托管理履職不足等三項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第六十一條以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北京證監局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中信建投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決定》同時表示,如果中信建投對此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