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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財眼|基金銷售違規 重慶銀行等三家機構被出具警示函-環球播報

鳳凰網財經訊3月16日,重慶證監局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顯示,因手機銀行銷售基金、營銷宣傳等存在違規行為,重慶銀行、上海好買基金重慶分公司、重慶農商行分別被出具警示函。

重慶銀行具體違規行為如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通過手機銀行客戶端向投資者銷售基金過程中,重慶銀行未告知投資者,其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7號,以下簡稱《適當性辦法》)第六條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重慶銀行。向投資者銷售基金前,重慶銀行未按照《適當性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向投資者告知下列信息:“(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二、重慶銀行未針對銷售公募基金產品準入設立產品準入委員會或專門小組,指定的基金銷售合規風控人員未對新銷售基金產品準入進行合規審查并出具合規審查意見;未對部分基金產品宣傳材料進行合規審查并出具合規審查意見;未通過專門的技術系統對員工使用微信開展基金營銷宣傳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實施留痕和監控,未根據投資人意愿設置禁擾名單與禁擾期限。

三、重慶銀行手機銀行客戶端銷售界面中缺少個別基金產品的資料概要。

上海好買基金重慶分公司具體違規行為如下:

一、好買基金重慶分公司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間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員工不足5人,且未在5個工作日內向重慶證監局報告,也未在30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

二、好買基金重慶分公司對私募基金產品所使用的評級規則中未包含私募基金產品投資集中度因素。

三、好買基金重慶分公司未通過專門的技術系統對員工使用微信開展基金營銷宣傳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實施留痕和監控。

重慶農商行具體違規行為如下:

一、向投資者銷售基金前,重慶農商行未按照《適當性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向投資者告知下列信息:“(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

二、重慶農商行支行個別員工在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情況下進行了基金宣傳推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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