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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當堅持長期投資理念 當前短訊

中國基金報記者 李樹超

管理規模接近1500億元的基金投顧市場,迎來了重磅新規!


【資料圖】

6月9日晚間,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多位市場機構和投資者對此表示,推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轉常規,有利于培育專業買方力量,不斷改善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和服務。《規定》的起草,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基金行業投資咨詢業務法規體系,明確基金投顧業務具體規范和細則,為公募基金行業的高質量發展打下更好的基礎。

《規定》內容非常豐富,基金君摘取了要點如下:

1、在了解客戶情況前,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策略,在實施匹配前,不得展示歷史業績。

2、展示業績的,只能在為投資者完成服務匹配后,且僅能展示過往1年以上的整體業績,還需同時披露波動率、最大回撤等風險指標。

3、對于單個客戶,持有單只基金不超過其委托資產的20%,個別類型基金除外。

4、對于單個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所有管理型客戶配置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總份額的50%,貨幣市場基金、開放式債券基金不超過20%。

5、要求健全考核、激勵安排,不得存在與交易傭金收入掛鉤等激勵安排。

6、豁免基金經理以外的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本公司基金時鎖定期的要求等。

7、考慮到當前個人養老金制度尚處于試點起步階段,擬待將來個人養老金制度相對成熟定型后,再適時引入基金投資顧問。

強化“顧問”服務監管

督促引導行業堅守“顧問”服務本源

為健全資本市場財富管理功能,深化資本市場投資端改革,發展買方中介隊伍,推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轉常規,證監會起草《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共4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沿用試點期間對“投資”活動的規范原則,加強對投資環節的監管,進一步明確對管理型業務的管控,優化投資分散度等監管要求。

1、加強對投資環節的集中統一管理。

《規定》明確基金投資顧問機構需以基金組合策略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投資建議;重申投資環節重大事項需履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集體決策和統一授權程序,包括基金組合策略的生成和調整、基金出入基金備選庫、調整基金組合策略的重要屬性等;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授權符合一定條件的策略經理實施基金組合策略具體基金品種、數量的調整。

2、強化對管理型業務的管控。

開展管理型業務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基于客戶授權,使用客戶按基金銷售業務規定開立的基金交易賬戶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賬戶開展業務;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交易和賬戶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監測、記錄和風險控制,通過中國結算基金中央數據平臺為授權賬戶打標;每日披露委托資產參考市值。開展帶有投資者便捷確認投資決策功能的非管理型業務的,參照執行上述要求。

3、優化對投資分散度的限制要求。

一是對于單個客戶,持有單只基金不超過其委托資產的20%,個別類型基金除外;二是對于單個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所有管理型客戶配置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總份額的50%,貨幣市場基金、開放式債券基金不超過20%,同時要求管理人做好監測監控和流動性管理,在比例接近上限時,告知基金投資顧問機構。

二是強化對“顧問”服務的監管,督促引導行業堅守“顧問”服務本源,持續豐富服務內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和服務匹配管理,規范宣傳推介行為,強化信義義務落實和利益沖突防范。

1、引導挖掘“顧問”服務的深度內涵。

一是明確顧問服務原則,要求以協助客戶科學、理性配置基金為目標,加強客戶服務,提高質量水平,提升投資體驗,加強行為引導。二是鼓勵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將資金規劃、大類資產配置等納入服務范圍和協議內容,通過多個基金組合策略為客戶提供綜合財富管理服務。三是豐富持續注意義務內涵,要求持續跟蹤客戶情況、投資目標與服務內容的匹配度,開展跟蹤服務,積極開展投資者教育,通過回訪了解服務效果。

2、契合投資顧問“服務”本質,加強適當性和服務匹配管理。

核心是回歸“服務”本源,扭轉投資顧問服務“產品化”傾向。著重強調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情況匹配服務,在了解客戶情況前,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策略,在實施匹配前,不得展示歷史業績。

3、督促宣傳推介以反映服務質量為導向。

要求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宣傳推介應展示真實服務能力,注重對滿足投資者財富管理目標和改善投資者投資體驗能力的展示。展示業績的,只能在為投資者完成服務匹配后,且僅能展示過往1年以上的整體業績,還需同時披露波動率、最大回撤等風險指標。

4、進一步強化踐行信義義務和防范利益沖突。

一是對于同時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要求對交易頻繁的基金組合策略以交易傭金抵扣投資顧問服務費等方式避免利益沖突。 二是對于同時開展證券經紀、產品銷售等業務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和人員,要求在其他 業務過程中不得以基金投資顧問身份開展,避免投資者混淆服務主體立場。 三是要求健全考核、激勵安排,不得存在與交易傭金收入掛鉤等激勵安排。

三是針對新問題、新情況補齊監管短板,促進業務合規有序開展。

例如,加強對投資顧問機構之間及投資顧問與基金銷售機構等其他機構合作展業的規范管理,明確對投資顧問機構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產品的規范性要求,豁免基金經理以外的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本公司基金時鎖定期的要求等。

1、加強基金投資顧問機構與基金銷售機構 、其他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合作展業的規范。

要求有效區分和隔離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與合作機構的業務,確保客戶了解不同主體的職責與分工。

2、服務居民養老金融需求。

引導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服務于滿足居民多樣化養老需要:一是要求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全面了解客戶養老需求,運用資金規劃、資產配置、基金研究能力,提供科學、穩健、長期的專業服務。二是支持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根據投資者不同資金的投資目標和期限實施服務匹配。此外,考慮到當前個人養老金制度尚處于試點起步階段,擬待將來個人養老金制度相對成熟定型后再適時引入基金投資顧問。

3、將基金投資顧問機構配置其他產品納入規范。

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提供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的投資建議的,要求參照《規定》執行。提供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建議的,明確單一客戶配置比例、總配置比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范圍等規定。

4、豁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本公司基金鎖定期要求。

明確基金經理以外因使用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服務投資于本公司管理基金的從業人員,豁免執行《關于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基金投顧業務規模近1500億元

客戶數量524萬戶

早在2019年10月,證監會就啟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從試點開展情況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運行平穩,業務適配性和發展前景獲得了市場各方的總體認可與支持,試點達到了預期目的,已基本具備轉常規條件。

根據證監會披露數據,截至2023年3月底,共有60家機構納入試點,服務資產規模1464億元,客戶總數524萬戶,10萬元以下個人投資者占比94%。

總體來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運行平穩,監管方式運行有效;有助于推動權益類基金高質量發展,優化資本市場資金結構;有助于改善投資者回報、服務居民財富管理需求;有助于帶動行業財富管理轉型,擴大專業買方中介力量。

試點實踐表明,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在我國市場有較強適配性和良好發展前景,但也存在規則供給不足、部分機構“重投輕顧”和服務存在“產品化”傾向等問題,制約功能進一步發揮。

市場機構和投資者普遍認為,推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轉常規,有利于培育專業買方中介力量,改善投資者服務和回報,優化資本市場資金結構,促進基金行業的高質量發展。為有序推進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證監會起草了《規定》,旨在進一步完善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法規體系,明確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具體規范和監管細則,為此項業務長期、規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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