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網財經訊8月11日,央行南昌中心支行更新的處罰公告顯示,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因違反反洗錢規定等多項案由被罰款198.5萬元。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如下:
1.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3.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4.發現假幣未收繳;
5.現金從業人員判斷和挑剔假幣專業能力不足;
6.違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
7.未嚴格落實消費者金融信息使用授權審批程序;
8.存在引人誤解的營銷宣傳行為;
9.漏報投訴數據。
此外,該行共有5位相關責任人被罰,具體情況如下:
時任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副行長彭宇對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4.5萬元。
時任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李琴對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2.5萬元。
時任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公司運營管理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蘆海燕對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2.5萬元。
時任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法律合規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李勤對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2萬元。
時任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個人業務部、信用卡中心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甘聲玲對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3萬元。
上述反洗錢相關規定出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