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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新高速致18人死亡 事故處理結果:多人受黨紀政紀處分

2017年11月15日早晨,潁上縣境內滁新高速公路191KM至194KM路段,因團霧引發多點多起交通事故,導致70多輛車連環相撞。

9月19日,安徽省安全監管局公布關于滁新高速公路阜陽段“2017.11.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批復意見的通知。

梳理發現,7名駕駛人被追究刑事責任,3人被建議給予黨紀處分,3人給予政紀處分......具體如下:

阜陽市人民政府:

《滁新高速公路阜陽段“2017.11.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已經省政府批復。現將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事故性質

2017年11月15日7時20分至8時57分許,滁新高速公路潁上縣境內,發生多點多起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21人受傷,其中較大事故3起,造成1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為2711余萬元。這是一次因突發團霧引發的多點多起較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二、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

(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 陳和平,皖AA889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A0L67掛)駕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 平洋,皖A7M64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A7L70掛)駕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 戚興陳,豫AT9966號大型普通客車駕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 陳功,皖D76531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 楊輝,豫A2110C號大型普通客車駕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 張玉堂,冀EK2586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E7X81掛)駕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 王士厚,皖S7180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DA917掛)駕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建議給予黨紀處分的人員。

8. 任洪波,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阜陽管理處(以下簡稱“阜陽管理處”)中控室主任,中共黨員,全面負責中控室管理工作。未認真落實《安徽省惡劣天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動辦法》(皖政辦秘〔2011〕3號),未建立健全信息發布管理制度,對中控室信息發布管理不到位,致使中控室值機人員發布管制信息有誤,對多點多起事故的發生及擴大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 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 萬榮,阜陽管理處安全路產部部長,中共黨員,全面負責安全路產部工作。未認真落實《安徽省惡劣天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動辦法》(皖政辦秘〔2011〕3號),未認真督促開展高速公路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安全隱患治理不徹底,未認真督促落實本單位《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該部門先期處置人員未及時將事故現場情況報告信息分中心或阜陽管理處負責人,對多點多起事故的發生及擴大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0. 徐永良,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二大隊(以下簡稱“高速二大隊”)副大隊長,中共黨員,當班帶班領導。未認真落實《安徽省惡劣天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動辦法》(皖政辦秘〔2011〕3號),未認真執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重特大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霧霾天氣交通管理應急處置工作預案》,對下屬路面巡查警力安排不科學、巡邏過程中未能根據霧情有效處置、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問題失察,未按規定及時規范下達潁上高速入口臨時封閉指令,導致事發當天8時25分下達分流管制指令至8時44分該入口實際關閉期間,共有60輛車先后從該入口駛入高速公路,并進入事發路段,其中有3輛車在不同路段被撞擊,造成了3起共亡8人事故,其中一起亡5人事故。對多點多起事故的發生及擴大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科員)。

(三)給予政紀處分的人員。

11. 陳慶,高速二大隊中隊長,中共黨員,當班中隊長,全面負責中隊工作。未認真落實《安徽省惡劣天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動辦法》(皖政辦秘〔2011〕3號),未認真執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重特大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霧霾天氣交通管理應急處置工作預案》,未能根據事發當日天氣情況,科學安排路面巡查警力,路面巡查管控不到位,對多起多點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事故發生后,該同志及時向副大隊長徐永良報告了事故情況,責任較輕。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2. 張杰,高速二大隊時任大隊長,中共黨員,主持該單位全面工作。未認真落實《安徽省惡劣天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動辦法》(皖政辦秘〔2011〕3號),未認真執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重特大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滁新高速公路阜淮段霧霾天氣交通管理應急處置工作預案》,對下屬路面巡邏過程中未能根據霧情有效處置、巡查管控不到位、未按規定及時規范下達交通管制指令問題失察,對多點多起事故的發生及擴大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3. 岳孝輝,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路政大隊(以下簡稱“合淮阜路政大隊”)副大隊長,中共黨員,分管業務法制等工作。未認真落實《安徽省惡劣天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動辦法》(皖政辦秘〔2011〕3號),未認真執行《滁新、濟廣高速公路阜陽段路警聯動工作方案》,未認真督促下屬履行聯勤聯動職責,未及時有效協助公安交管部門實施應急交通管制,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四)給予誡勉談話的人員。

14. 鄭毅強,阜陽管理處時任副處長,中共黨員,分管安全路產部、中控室、養護部等。未認真落實《安徽省惡劣天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動辦法》(皖政辦秘〔2011〕3號),未認真組織指導督促轄區內高速公路安全隱患治理工作,未督促建立健全中控室信息發布管理制度,中控室信息發布管理不規范,對多點多起事故的發生及擴大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五)給予行政處罰單位和人員。

15.阜陽管理處,未認真落實《安徽省惡劣天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動辦法》(皖政辦秘〔2011〕3號),轄區內高速公路安全隱患治理不徹底,信息發布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發布管理不規范,中控室值機人員發布管制信息有誤,該單位先期處置人員未及時將事故現場情況報告信息分中心或阜陽管理處負責人,給有關部門決策帶來影響,對多點多起事故的發生及擴大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和《安徽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皖安監法〔2018〕42號)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三十七)項之規定,給予罰款70萬元。

16. 謝偉,阜陽管理處中控室副主任,負責客服等工作。未建立健全信息發布管理制度,對該部門信息發布管理不到位,對值機人員發布有誤的管制信息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對多點多起事故的發生及擴大負有管理責任。對多點多起事故的發生及擴大負有管理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對其處以9900元罰款,由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六)由企業給予內部問責處理的人員。

17. 張丹娣,阜陽管理處中控室值機員,負責客服值機工作。未能準確發布和及時反饋管制信息,給有關部門決策帶來影響,對多點多起事故的發生及擴大負有責任。由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18 . 李勝男,阜陽管理處中控室值機員,負責客服值機工作。未能準確發布和及時反饋管制信息,給有關部門決策帶來影響,對多點多起事故的發生及擴大負有責任。由所在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七)相關行政問責的單位。

1. 高速二大隊負有對轄區內高速公路突發事件實施交通安全的動態預警和應急處置,交通安全指揮調度,交通疏導和管控等職責,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責成其向阜陽市交警支隊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2. 阜陽市交警支隊負有指導、督促高速二大隊對轄區內高速公路突發事件實施交通安全的動態預警和應急處置,交通安全指揮調度,交通疏導和管控等職責,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責成其向阜陽市公安局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3. 合淮阜路政大隊負有對轄區內高速公路突發事件的動態預警,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實施應急交通管制等職責,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責成其向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隊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八)移交處理的單位。

1. 合肥誠昱運輸有限公司,該單位駕駛人陳和平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遇霧天未按規定降低行駛速度,且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該起事故暴露出該公司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公司車輛管理不力,對駕駛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由合肥市安全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2. 淮南市團吉物流有限公司,該單位駕駛人李陽陽駕駛機動車霧天在行車道上停車,未按規定開啟示廓燈、危險閃光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該起事故暴露出該公司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公司車輛管理不力,對駕駛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由淮南市安全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3. 長豐縣金茂運輸有限公司,該單位駕駛人平洋駕駛機動車霧天上高速公路,未降低行駛速度、超速行駛,且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對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該起事故暴露出該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公司車輛管理不力,對駕駛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由合肥市安全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4. 蒙城縣盛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單位駕駛人周乃林駕駛反光標識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對本起事故負次要責任。該起事故暴露出該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公司車輛管理不力,對駕駛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由亳州市安全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5. 利辛縣萬豐物流有限公司,該單位駕駛人王士厚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在駕駛時撥打手機,遇霧天未降低行駛速度,且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第四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對本起事故負主要責任。該起事故暴露出該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公司車輛管理不力,對駕駛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由亳州市安全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對該起事故涉及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黨政紀處分、組織處理、行政處罰以及應作出書面檢查的,由阜陽市、省(市)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管理權限落實到位。省安全監管局要會同省監察委對上述處理落實情況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九)建議移交處理的單位。

1. 河南省鑫海交通運輸有限公司,該單位駕駛人戚興陳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遇霧天未降低車速,事發時車輛速度應大于94km/h,且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措施的安全距離,遇險情采取措施不當,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另外,該公司駕駛人戚興陳駕駛的豫AT9966號大型普通客車執行的本次運營任務起訖點為臨泉縣陳集鎮和杭州市,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且在該車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已長達14天不能保持在線的情況下,仍舊從事運營活動。該起事故暴露出該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本公司所屬車輛管理不力,對駕駛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議由河南省安全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同時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已涉嫌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 河南大自然旅游客運有限公司,該單位駕駛人楊輝遇霧天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超速行駛,并與車內載乘人員交談,注意力不集中,視線多次轉移,具有妨礙安全駕車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該起事故暴露出該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公司所屬車輛監管不力,對駕駛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議由河南省安全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3. 河南省太康縣安捷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該單位駕駛人劉紅濤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霧天未降低行駛速度,且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該起事故暴露出該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公司車輛管理不力,對駕駛員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議由河南省安全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4. 山東省平原縣遠東運輸有限公司,該單位駕駛人胡志剛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霧天未降低行駛速度,且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該起事故暴露出該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公司車輛管理不力,對駕駛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議由山東省安全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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