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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13萬元獎金及加班費將德邦證券告上法庭 未獲法院支持

3月13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繆文蓓與德邦證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繆文蓓要求德邦證券支付2016年度應發未發遞延獎金及加班工資共計約13萬,二審法院駁回了繆文蓓上訴,維持原判。至此,該案件已經終結。

2016年3月11日,繆文蓓于進入德邦公司工作,擔任項目經理。雙方簽訂過兩份勞動合同,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繆文蓓在《德邦證券債券融資部承做獎金激勵管理制度》上簽字,其中載明:“原則上,離職人員不享受當年度承做獎金以及以前年度未發放的年度承做獎金(如有),經部門管理層一致同意后可以另行協商確定”。

2017年4月10日,繆文蓓遞交《離職申請單》,寫明:期望最后在職日為2017年5月9日,離職理由為個人職業發展。

2017年5月18日,繆文蓓簽署《離職承諾函》,其中載明:“因本人勞動合同存續和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任何性質的所有主張都已全部和最終解決。本人不再對貴司提出任何性質的權利主張,也不存在其他應了未了事項。對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和勞動關系解除等事項)均無爭議”。

同日,繆文蓓與德邦公司辦理《離職交接單》,由繆文蓓簽字,最后在職日為2017年5月18日,工資結算日為5月18日,其中“本人申明”中載明“本人鄭重承諾已將在職期間所有經辦項目、工作相關檔案移交給部門或公司檔案室,并愿意在離職后二年內配合德邦證券的檔案歸檔核實工作,也沒有其他應移交而未移交的事項或應結清而未結清的款項。……”

2017年5月18日,繆文蓓離職。

2018年4月26日,繆文蓓向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會于2018年5月4日受理。

繆文蓓認為德邦證券無故拖欠自己的獎金及加班費,提出如下訴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度應發未發遞延獎金38037.30元;2.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間加班工資92637.93元。

2018年7月13日,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繆文蓓已明確知曉“離職人員不享受當年度承做獎金以及以前年度未發放的年度承做獎金”,其在離職時亦未向德邦證券提出,可與一審法院已確定的《離職交接單》和《離職承諾函》的內容相互印證,表明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對權利義務已達成了一致意見。再次,對繆文蓓的第二項訴訟請求,繆文蓓提供的加班單上無德邦證券加蓋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確認,德邦證券對真實性不予認可,主張系繆文蓓偽造證據,一審法院認為,繆文蓓明確其提供的加班單系照片,并非原件,繆文蓓提供的證據缺乏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系孤證,一審法院難以僅憑繆文蓓提供的上述證據認定繆文蓓存在加班事實。因此駁回繆文蓓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7月13日,該會裁決對繆文蓓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繆文蓓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訴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繆文蓓一審全部訴訟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她的請求。

德邦公司不同意繆文蓓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的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繆文蓓簽署的《離職承諾函》載明:“因本人勞動合同存續和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任何性質的所有主張都已全部和最終解決。本人不再對貴司提出任何性質的權利主張,也不存在其他應了未了事項。對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和勞動關系解除等事項)均無爭議”,可見繆文蓓離職時對于其與德邦公司之間包括勞動報酬在內的權利義務已達成一致意見,現繆文蓓再要求德邦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及獎金,沒有依據,本院難以支持。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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