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4月3日電 據國稅總局網站消息,國稅總局近日發布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顯示,5月1日起調整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根據新修訂的個稅法相關規定,稅收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時間由一年調整成183天。
國稅總局表示,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便利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幫助納稅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優惠待遇,決定調整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
據介紹,結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和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現有規定基礎上,主要做如下調整:
一是調整受理開具機關。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新稅務機關掛牌后將承繼原國稅、地稅機關征管的職責,故將《稅收居民證明》的受理、開具機關調整為新的縣稅務機關名稱,但受理、申請開具的辦理流程保持不變。
二是調整部分開具事項。
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故對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整和明確。
三是精簡部分涉稅資料。
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以及精簡涉稅資料的要求,我們對要求提交的涉稅資料進行精簡,使涉稅資料更加清晰明確。
四是修訂調整表單樣式。
根據《公告》的相關調整和機構改革調整情況,結合國際慣例,對申請表和《稅收居民證明》樣式同步進行調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