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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獄內月均消費7千 監獄不能私開“享樂后門”

寶源豐公司原董事長賈玉山,2008年違反防火規范要求建設廠房,2013年6月3日發生重大火災,造成121人死亡、7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82億元。2014年12月,賈玉山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100萬元。賈玉山在第一次減刑考核期內,獄內月均消費7281元,檢察機關曾認為其消費過高,財產刑執行不良,建議下調其減刑幅度。然而,據報道,繼2017年11月獲減刑7個月后,賈玉山近期再次獲得減刑7個月。賈玉山兩次減刑理由的合法性、妥當性,令人質疑。

據報道,涉事公司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安全通道被人為封死,只留下一個偏門。應該說,對此種影響惡劣,危害后果嚴重的罪犯的減刑,理當分外慎重,司法機關理應降低其減刑幅度。但此事件卻暴露出另外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服刑罪犯在監獄內的高消費現象。

根據《監獄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獄的職能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其有權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罪犯在服刑期間,應認真接受教育改造和思想教育,認罪悔罪。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會生產技能。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罪犯醫療費等基本支出均由財政承擔。也就是說,罪犯在監獄內要認真接受教育改造,而非生活奢靡,鋪張浪費。服刑罪犯月均消費7281元,顯然突兀至極。

服刑人員在監獄內的消費,均系超出其基本生活需求的額外消費。月均消費7000余元的高消費,顯然既有違公平正義。如前所述,罪犯在監獄內的主要任務是接受教育改造,過高消費有違改造初衷,也容易引起攀比,讓其他服刑人員產生不平等感和其他合理懷疑。人們很難相信,一個高消費的服刑罪犯是在真誠地認罪、悔罪、贖罪。特別是,未足額履行退賠義務和財產刑罰背景下的高消費,更說明其未真誠悔罪、積極改造。

理當強調,監獄就是改造罪犯的場所,不是任由罪犯高消費的享樂逍遙地。容許服刑人員高消費的監管漏洞應及時補上。

具體來說,可參照監獄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或年均消費水平,設置服刑人員消費上限。進而讓服刑人員切實接受教育改造,打消其金錢至上,監獄內照樣能逍遙奢靡的錯誤思想。也讓公眾看到,監獄平等地執行刑罰和改造罪犯,而非為個別人私開“享樂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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