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國酒”商標申請失利后,茅臺集團再度在“國宴”商標訴爭上被法院駁回。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定,“茅臺國宴”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對其他同業經營者亦有失公平,最終駁回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該案已經生效。
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第3333017號“茅臺國宴”商標,由茅臺公司于2002年10月11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開胃酒、葡萄酒、酒(飲料)等商品上。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認定:“國宴”意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為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訴爭商標作為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酒(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易造成不良影響,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所指情形,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原告茅臺公司不服,將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郭某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茅臺公司認為,“茅臺”酒作為醬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極高知名度。“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展現在重要的歷史舞臺上。訴爭商標“國宴茅臺”是茅臺公司專門針對國宴提供的茅臺酒申請注冊的商標,使用在含酒精液體等商品上,不會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存在不良影響。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為中文“茅臺國宴”,其中“國宴”含義為國家元首或首腦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茅臺公司提交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茅臺國宴”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原告的相關產品為國宴專用酒,從而對其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將包含“國宴”的訴爭商標注冊在酒類商品上并享有專有使用權,對其他同業經營者亦有失公平,對公共利益易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終認定訴爭商標“茅臺國宴”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并最終駁回了原告茅臺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據悉,2018年8月,茅臺公司曾因注冊“國酒茅臺”商標未果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后茅臺公司主動撤訴,“國酒茅臺”商標最終未予核準注冊。
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圍繞“茅臺國宴”商標做出了2次駁回復審、5次不予注冊復審。值得一提的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官網顯示,多家名酒企業申請“國”字頭商標,其狀態要么是“等待實質審查”,要么是“申請被駁回、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