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青年報報道,福建福州外語外貿學院一女大學生小靜遭前男友威脅:其前男友發來幾張小靜的裸照,稱“我馬上把你的裸照放到學校論壇里,明天我就去查你爸媽,給叔叔阿姨一個驚喜”。之后,小靜吞下200多片暈車藥輕生離世。事發后,男方父親表示,兒子只是威脅并沒有發布照片,并且照片是生活照,“只拍到后背屁股那個部位,而且是穿著褲子”。對此,福建福州長樂區公安局已介入調查。
梳理報道可知,以裸照威脅他人的事件時有發生。有人以裸照威脅他人索要財物,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犯罪。有人在與女方分手后,持裸照威脅女方尋求復合,或者以此脅迫與女方繼續發生兩性關系,則可能構成強奸罪。
就以此事件而言,小靜的前男友威脅稱要將裸照發送到校園論壇、發給女方父母,顯然是品質低劣,道德敗壞的行為。根據刑法,如果行為人公開散布他人甚至自己的不雅照片,則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如果這些照片或視頻含有他人隱私,則可能構成侮辱罪。那么,此事件中,男方只是聲稱要將照片加以散布,卻未具體實施,是否可以對女方的自殺不承擔法律責任,僅受道德譴責呢?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是心理承受能力較強的女性,也可能悲觀抑郁,因而,男方對女方的自殺至少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這種以散布裸照威脅他人卻并未實際加以散布的行為,有可能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將構成尋釁滋事罪。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顯然屬于“情節惡劣”的入罪條件。因此,當地警方理應盡快查清女孩自殺與男方威脅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進而追究其責任。
長遠來看,法律既要管得住“前男友的硬盤”,又要有力打擊單純的恐嚇、威脅行為。當前對打擊恐嚇行為的力度明顯不夠,不足以威懾這些無事生非,蓄意報復者。現實中,一些不法分子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恐嚇他人,但未具體實施某種加害行為。如揚言殺害、傷害他人或其子女,跟蹤他人或其子女,堵塞鎖孔,往家門口插刀,擺放花圈等。這些行為足以對被害人產生精神傷害和脅迫,讓其寢食難安。故非常有必要單設恐嚇罪這一罪名,以有效打擊恐嚇、威脅他人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