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證明那棵橡樹已經20歲了?”一個網店經營者銷售一款橡木桌子,在產品描述中稱這款桌子“選用20年橡木精心打造”,這句話被職業打假人盯上了,對方向電商平臺投訴稱賣家涉嫌虛假宣傳……據法制日報報道,近年來,出現了一部分職業電商打假人,他們往往利用商品在保質期、廣告語描述等方面的漏洞,故意大量買入,要求商家支付賠償,甚至成為職業索賠人。與電商平臺的打假治理不同,這些職業打假人通常寄生于各大電商平臺,以打假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全民參與打假是治理假冒偽劣商品的有效渠道,即便出現了職業化的打假,也不能說就是一件壞事。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第23號指導案例中就提到,法律未對消費者的主觀動機作出限制。一些地方法院判決甚至干脆把話挑明,“職業打假者就是消費者的先驅,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這就意味著,對于那些職業打假人,就算是目的存在“惡意”,屬于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食品安全法》“十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也不影響他們利用司法訴訟的渠道獲取“利益”。有沒有惡意畢竟是主觀意愿方面的問題,很難判斷,因此我們判斷的標準,應該還是這種做法在行為上有沒有逾越法律邊界。而法律之所以對其“網開一面”,還是為了利用職業打假行為,倒逼市場經濟的正規有序發展,清除假貨生存的空間。
但是,這并不代表得到司法支持的職業打假人可以任性地觸碰法律紅線。在利用法律規定打假索賠與違法敲詐勒索之間,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邊界。兩者之間最為重要的區別,就在于是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打假索賠固然具有占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這種占有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敲詐勒索則不同,不法分子所要占有的,是法律不允許據為己有的利益。
翻看報道,一些職業打假人“以打假之名行造假之實”,“故意碰瓷一些并無問題的店鋪,有所謂的打假人用蘸有特殊藥水的棉布將商品的生產日期擦去,或者用針扎孔往面包里塞頭發,以此向商家索賠”……在這種情況下,所謂職業打假人的合法打假行為,已經異化為以違法手段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一旦達到司法解釋明確的數額等標準,符合敲詐勒索犯罪的構成要件,就應當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
而如果職業打假人故意放大商家的“瑕疵”,指出對方存在“虛假宣傳”等問題,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來“維權”,那么他們所要獲取的這些利益就并不是合乎法律規定的,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他們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同樣具有敲詐勒索之嫌,應受到治安處罰或者入罪處罰。
更值得注意的是,現在的打假已經形成了一條“產業鏈”。據報道,目前網上存在大量名為“職業打假交流群”“職業打假維權”的QQ群,更有一些人以傳授職業打假為業。針對這些人的行為,如果他們傳授的維權方式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并不能予以否定。但根據刑法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于其中傳授“栽贓陷害”等道道的,法律的制裁也不會手軟。
網絡職業打假并不是市場經濟的毒瘤,關鍵在于是否依法規范。對于那些借打假之名暗行敲詐勒索之實的違法行為,應受到司法、執法力量的嚴厲打擊,以遏制愈演愈烈的勢頭。而作為網絡商家,也應堅持依法經營,避免留下“把柄”。如此多管齊下,網絡時代的市場經濟才會更健康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