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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瞞報事件3年前就有“前科” 上次為什么沒能亡羊補牢

臨近年關,湖南瀏陽發生了非常不應該發生的爆炸事故。更不應該發生的是,當地還出現了瞞報。

12月4日7時32分許,瀏陽市碧溪煙花制造有限公司因違法違規生產煙花爆竹,引發爆炸事故。4日中午,瀏陽市政府通過“掌上瀏陽”第一次對爆炸事故進行了通報,稱傷亡人數為1人死亡1人受傷。4日晚間,長沙市政府官方微信公號“長沙發布”通報稱,事故造成7人死亡、13人受傷。

然而第二次通報再次被認定存在瞞報。實際的傷亡情況是,事故造成13人死亡、13人受傷(其中重傷3人),另有4人受輕微傷(均未住院治療)。國務院安委辦及應急管理部介入后,對10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4人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3名副市長被免職。湖南省紀委監委、湖南省公安廳成立的專案組,仍在調查這起爆炸事故及瞞報、謊報行為。

該免職免職,該立案立案,嚴厲的追責問責傳遞出清晰的信號:瞞報、謊報絕不被容忍,無論企業還是地方政府的有關人員,若在人命大事上不誠實、做手腳,必將付出代價。

這起瞞報事件在時間線上顯得有些突兀,由于前些年的有效治理,全國范圍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中的瞞報已經越來越少見。但是瀏陽一事或說明,在部分地區,瞞報依然有著頑固的生存土壤。真正建立起安全生產的長效保障機制,依然任重道遠。

尤為讓人不解的是,就在3年前,瀏陽就有過瞞報的“前科”。2016年5月17日,湖南瀏陽一煙花廠爆炸致5死1傷,該廠主要負責人指使其親屬轉移3名遇難人員尸體,瞞報事故死亡人數。當地政府在事故救援處置過程中,未認真調查核實傷亡人數,對企業瞞報問題失察。

上次瞞報事件被發現、被通報之后,瀏陽當地到底做了哪些補救和反省?亡羊補牢的工作為什么沒有生效,卻讓“羊”又丟了一次?這無疑也是本次調查需要徹底厘清之處。

安全事故的發生,往往與日常監管的疏漏密不可分。“12•4”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當事企業超許可范圍、超定員、超藥量、改變工房用途違法組織生產,屬地安全監管部門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制止事發企業違法違規生產行為。而事故發生后,企業人員能伙同有關公職人員謊報、瞞報信息,更使人懷疑,在平日里“貓”和“老鼠”究竟是何關系。

監管者接受了公眾的委托,本應利用手中的權力維護安全的生產環境、社會環境,失職不作為已然有負公職。當事故發生后,公權力再被用來涂抹真相,替責任人減輕罪責,更是對政府公信力的褻瀆。

瞞報事件給人們帶來最深刻的啟示是,誰來監管監管者?不合格的監管者若不及時被清理,他們為了遮掩過去的錯誤就會本能地犯下更大的錯誤。只有監管自身變得制度化、陽光化,監管者也隨時接受監督,才能防止危險的因子在暗中淤積、發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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