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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證券16年從業老經紀人被出具警示函 事出代客戶證券認購

開年監管罰不停,因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中國銀河證券一營業部員工被出具警示函。

近日,廣東證監局披露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決定書》顯示,陳葆輝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東風西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財聯社記者從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查詢得知,陳葆輝是一名經紀業務的“老人”,其2004年5月便已在中國銀河證券取得一般證券業務證書。

廣東證監局認為,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顯然陳葆輝的行為違反了第十三條規定中的第一則,不得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陳葆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

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雖明令禁止,但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現象常有發生。

2019年1月14日,福建證監局發布警示函認定,九州證券福建分公司經紀人王麗光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資金查詢,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等行為。

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該經紀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2019年1月31日,天津證監局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稱,新時代證券天津長江道營業部負責人王曉明在任職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的行為。

天津證監局要求王曉明于2019年 2月15日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天津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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