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證監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寧波東企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寧波東企資本或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間,寧波東企資本員工朱劍、張瓊瑤、戚麗佳和楊瀅熒等4人持續違規推介銷售非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2018年10月,寧波證監局曾向公司核實銷售人員違規銷售私募基金事項,在此期間,公司銷售人員違規行為仍持續發生。
上述情況反映出寧波東企資本未有效管理員工,未恪盡職守,未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寧波東企資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上述提到的張瓊瑤、戚麗佳和楊瀅熒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此外,寧波證監局指出,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間,朱劍在寧波東企資本任職,擔任財富中心副總經理,在此期間朱劍參與并同時介紹同事共同參與推介銷售非任職公司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
天眼查顯示,寧波東企資本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是浙江東企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浙江東企控股”)全資子公司。浙江東企控股于2014年6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朱靜強,經營范圍包括一般經營項目:實業投資;資產管理、投資管理等。
上述行為屬于基金從業人員推介銷售私募基金的禁止性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朱劍采取公開譴責的行政監管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