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寧銀罰〔2020〕1號、2號)顯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產險”)寧德中心支公司存在未按規定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寧德市中心支行對其處以人民幣24萬元罰款,對1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人民幣1.5萬元罰款。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并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于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于來自于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于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準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