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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先控股子公司天津違法遭罰 此前實控人李建新遭限制消費

近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天津領先新躍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因存在違反明碼標價規定銷售乙醇消毒液的違法行為,對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罰款5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21元。記者查詢發現,領先新躍為天津領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先控股”)旗下子公司,上述處罰兩天前,領先控股實際控制人李建新遭法院限制消費。

2020年2月26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天津市寧河區蘆臺鎮震新路59號的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進行檢查,當事人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能提供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執法人員檢查發現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店內正在銷售的乙醇消毒液(75%酒精,2500ml,產品批號200202)未包含在當事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之內,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津寧市監綜責改[2020]4號),責令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于2020年3月16日之前完成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2月26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同時發現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店內柜臺上擺放的6桶正在銷售的乙醇消毒液(75%酒精,2500ml,產品批號200202)未制作價簽,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

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為查清事實,于2020年2月26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實,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于2020年2月24日,以30元/桶的價格購進乙醇消毒液(75%酒精)(規格:2500ml,生產廠商:河北金鐘制藥有限公司,批號:200202,有效期至:2022-02-2,批準文號:冀衛消證字(2015)第0010號)19桶,將其中3桶以37元/桶的價格售出,3桶由于疫情關系退回總公司(領先新躍),剩余13桶在銷售,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銷售上述產品時未制作價簽,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本案違法所得21元。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的上述行為滿足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構成要件。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證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一、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復印件;二、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的法定代表人現場筆錄、現場照片;三、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的法定代表人詢問筆錄;四、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提供的進貨票(領先新躍銷售單)、銷售出庫明細表;五、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提供的領先新躍出具的銷售單(紅票)。

2020年2月28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送達了《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寧市監綜罰告[2020]3號),依法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銷售的乙醇消毒液(75%酒精,2500ml,產品批號200202)時未制作價簽,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了違反明碼標價規定銷售乙醇消毒液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鑒于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由于在疫情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社會影響較大。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21元。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其第(一)項指出不標明價格的;《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其第(一)項指出不明碼標價的。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3月5日。

領先新躍新耀大藥房成立于2004年4月30日,該藥房總公司為領先新躍。領先新躍隸屬于領先控股旗下。其股東結構如下:天津合作領先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持股70.00%;天津領先藥業連鎖集團有限公司持股30.00%。天津合作領先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及天津領先藥業連鎖集團有限公司同為領先控股子公司。

官網顯示,領先控股已成為以多項實體產業為核心、以金融資本和上市公司平臺為補充的大型民營產業集群,投資領域涵蓋航空業務體系、貴金屬業務體系、醫藥健康業務體系、金融業務體系四大戰略業務體系,并涉足大型零售、食品加工、高速公路投資建設、高端裝備制造等產業。

領先控股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為李建新。上述處罰兩天前,李建新因關聯企業山東濱奧飛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奧飛機”)未按法院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遭法院限制消費。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公示《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顯示,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執行申請人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申請執行濱奧飛機合同糾紛一案。濱奧飛機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濱奧飛機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濱奧飛機及濱奧飛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李建新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限制消費令指出,濱奧飛機及李建新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文號:(2020)川06執80號;限制消費令決定日期為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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