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旅順口支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大銀保監罰決字〔2020〕7號顯示,該公司委托未取得保險代理銷售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三十萬元。
大銀保監罰決字〔2020〕8號顯示,王偉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旅順口支公司委托未取得保險代理銷售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給予王偉警告,罰款人民幣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