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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凰假黃金案結果裁定 人保公司賠償長安信托8.21億元

近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及人保武漢分公司與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信托”)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終于落下帷幕,人保公司及人保武漢分公司上訴未果,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決定維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即判令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共同賠償長安信托人民幣8.21億元;判令人保公司、人保武漢分公司承擔該案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其為實現權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2020年10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陜民轄終53號),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本案的相關細節。

裁定書顯示,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裁定書((2020)陜01民初149號)中裁定,判令被告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共同賠償長安信托人民幣8.21億元;判令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承擔該案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等其為實現權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宣判后,被告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陜西高院提出上訴,上訴理由為:長安信托非案涉保險合同當事人,僅作為接受案涉保險合同履行人,并非合同權利主體,無權依據案涉保險合同提起訴訟;從案涉保險合同條款的文意、合同簽訂目的等,均無法解釋出人保武漢分公司是為案外人武漢金凰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履約義務或責任提供擔保;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本案應予提級管轄,應移送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裁定認定長安信托為合法有效的“受益人”,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陜西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長安信托提交的起訴證據中,2017年9月26日,金凰公司(借款人)與長安信托(貸款人)簽訂的《長安寧·金凰3號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貸款合同》約定,本合同項下貸款金額為10億元,具體貸款金額以《借款借據》所載總金額為準,貸款期限24個月;2017年9月26日,金凰公司(出質人)與長安信托(質權人)簽訂的《長安寧·金凰3號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黃金質押合同》約定,金凰公司以黃金向長安信托出質,保證上述10億元貸款合同中長安信托的權利實現;《財產基本險保險單》兩份,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金凰公司,兩份《財產基本險保險單》之后所附的《特別約定清單》約定,人保武漢分公司為金凰公司出質的4784公斤Au999.9足金黃金承保黃金的質量和重量,本保單項下單一受益人為長安信托,本保單項下爭議向受益人所在地法院起訴。

據上,長安信托作為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單一受益人”,其以金凰公司與人保武漢分公司簽訂的案涉保險合同所附的《特別約定清單》中的約定管轄向一審法院西安中院提起訴訟,西安中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并裁定駁回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并無不當;此外,一審裁定將人保武漢分公司的保險責任表述為提供擔保,該表述有誤,應予糾正;對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提出的長安信托對其沒有訴權問題,不屬于管轄權異議審查范疇,本案不予涉及,故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的上訴人理由不成立。

綜上,陜西高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駁回人保武漢分公司、人保公司上訴,并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金凰珠寶是國內較大的黃金首飾制造商,成立于2002年8月,于2007年10月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于2010年8月成功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2008年8月,金凰珠寶IPO申請上會被否。今年6月,上海黃金交易所取消金凰珠寶會員資格。此外,該公司也已經從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退市。

北青金融報道稱,2018年,為入主三環集團,金凰珠寶向工商銀行等機構貸款42億,競得99.97%的股份。因償還貸款和公司資金需要,該公司又通過質押黃金的方式,向多家信托公司進行融資。在融資過程中,采取了“黃金質押+保單增信”的所謂雙保險模式,承保公司主要為人保財險。

2020年5月16日,武漢金凰在民生信托的6億信托計劃即將到期,按照約定,信托公司要求要對融資方武漢金凰所質押的黃金開箱檢測。5月22日,民生信托收到武漢金凰質押黃金檢測結果,送檢金條“表面鍍金,內部成分為銅合金,不是Au999.9足金”,武漢金凰80噸“假黃金”案爆發。

AI財經社報道稱,自2015年以來,金凰珠寶就以“黃金質押+保單增信”向金融機構提供Au999.9足金的質押物,獲得包括民生信托、東莞信托、安信信托及四川信托金融機構的200億元融資。自2019年下半年,金凰珠寶的多個信托計劃出現逾期。2020年2月,東莞信托被曝處置金凰珠寶實際控制人賈志宏用以抵債的黃金時,隨機抽檢金條顯示黃金表面為鍍金,而非應有的Au999.99的足金。

每日經濟新聞報道稱,近幾年來,武漢金凰珠寶通過信托融資非常頻繁,而“金凰系信托計劃”均有一個共同點——其增信措施均為“保險公司承保+實物黃金質押”,具體風控措施有:

1、黃金質押:金凰公司提供其合法持有的不低于上金所AU9995標準的實物黃金質押,信托放款前,質押物本金質押率控制在75%以內;

2、保證擔保:金凰珠寶實際控制人賈志宏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3、監控措施:(1)質押實物黃金直接保存于武漢本地商業銀行保管箱中,保管箱封存。(2)質押期間內,不進行查庫,保管箱不開封,做到靜態質押。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20年,金凰珠寶未到期融資額約160億元,對應質押黃金超過80噸。本次被卷入其中的信托公司包括民生信托、東莞信托、安信信托、四川信托、長安信托等。其中民生信托融資規模最高,達40億元。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違約后,信托公司依照合同于2019年12月27日向金凰方發送《貸款提前到期通知書》,宣布相關融資提前到期,并提起司法程序,此后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部分質押黃金進行了查封。信托公司面臨著質押物無法兌現、且保險公司未按時賠付的處境。根據民生信托出具的金凰珠寶向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為質押黃金投保而簽訂的保險單特別約定清單顯示:“如(標的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約定,即視同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作為保單受益人,信托公司遂對保險承保方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提起訴訟。

據證券時報報道,今年8月24日,人保高管在2020年上半年業績發布會上表示,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武漢金凰以虛假的黃金投保,涉嫌保險詐騙等刑事犯罪,目前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并正在對案件開展刑事偵查。法院尚未對復雜的武漢金凰假黃金案件進行審理判決,只是陜西高院做出二審裁定駁回人保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問題,并未開始案件實體爭議的審理,也未做出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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