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新聞 > 熱點新聞 >

上海高院與八險企建立協助執行機制,保單納入法院執行范圍

11月18日,中國上海司法智庫發布消息,經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協調,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與中國人壽上分、太保壽險上分、平安人壽上分、友邦人壽、工銀安盛人壽、泰康人壽上分、新華保險上分、上海人壽上分等公司(以下簡稱“保險機構”)協商一致,就保險機構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有關事項,達成相關紀要。

紀要指出,人民法院因執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查詢、協助凍結或協助扣劃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保險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據悉,被執行人及對應的執行標的根據不同情況的劃分,有不同的執行范圍。若被執行人為投保人,可凍結或扣劃歸屬于投保人的現金價值、紅利等保單權益;被執行人為被保險人時,可凍結或扣劃歸屬于被保險人的生存金等保險權益;被執行人為受益人時,可凍結或扣劃歸屬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險權益。

保單現金價值的執行也依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會議紀要指出,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均為被執行人同一人時,人民法院可直接凍結或扣劃;凍結或扣劃的范圍是,投保人(被執行人)的現金價值、紅利等保單權益。

當投保人(被執行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應秉承審慎原則,保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相關贖買保單的權益。

具體操作為:人民法院凍結保單權益后,應給予不少于15日贖買期限。保險機構在辦理協助凍結后,聯系投保人(被執行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告知贖買權益、行使期限以及不贖買時保單將被強制執行的事項。相關人員聯系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向上述人員告知投保人(被執行人)保單被強制執行的相關情況。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贖買支付相當于保單現金價值的款項的,由贖買人直接交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提取該贖買款項,不得再繼續執行該保單的現金價值、紅利等權益。但贖買期屆滿后無人贖買或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明確表示不贖買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投保人(被執行人)對該保單的現金價值、紅利等權益。

當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金額,小于投保人(被執行人)的保單現金價值的,保險機構可按規定對保單作減保處理,協助法院扣劃相應現金價值;若保險機構無法對該保單作減保處理的,應作出說明,并在協助扣劃保單全部現金價值后一并交由人民法院處理。

一些保單則可考慮特殊免除執行。會議紀要指出,由于重大疾病保險、意外傷殘保險、醫療費用保險等產品人身專屬性較強、保單現金價值低,但潛在可能獲得的保障大,因此人民法院將秉承比例原則,對該類保單一般不作扣劃。

此外,保險公司如認為涉案保單不適宜扣劃的,也可進行溝通反饋,但應在回執中予以說明。

對于異地保單,會議紀要中也提出了解決方案。據悉,接收協助執行材料的保險機構盡量通過內部渠道流轉至相關有權辦理的公司,內部渠道無法有效流轉的,由人民法院委托異地法院執行,保險機構應將相關業務辦理的公司聯系人、聯系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會議紀要中要求,保險機構與人民法院均設立固定聯絡人,推進日常工作溝通、問題反饋、業務培訓交流的常態化。有條件的保險機構,在本市轄區每個區設固定定點網點,對接司法協助事宜。因業務實際情況未能在每個區設定點的保險機構,應在本市范圍內盡可能確定2個以上定點網點,對接司法協助事宜。

據了解,在協助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糾紛與爭議,分別報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與有關保險機構總公司協商處理。有關保險機構在協作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或爭議,需及時向上海銀保監局報備。

保險機構在協助法院執行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過程中,遇有暴力抗拒等情形的,可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新動態
相關文章
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聯合中國對外承包工程...
跨村聯建產業園 推動文旅融合規范化促...
各路豪杰搶灘氣泡水市場 各品牌誰能笑...
原材料價格持續上漲 汽車零部件企業能...
我國共有4.6萬家保險經紀相關企業 保險...
核桃編程頻繁電話 短信騷擾用戶被多次...